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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貨物運輸的報關手續
作者:環美運通國際海外倉儲 發布時間:2017-07-11

  1.從事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應向海關辦理下列注冊登記手續并承擔有關責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關辦理企業、運輸工具以及駕駛人員的注冊登記手續,海關認為必要時,承運人應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銀行擔保或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

  (2)承運人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證件:a.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b.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運輸工具的行駛證的影印件;c.駕駛人員執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驗);d.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申請表。經海關審核同意后,頒發有關批準注冊登記證書。

  2.在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遞交下列單證。

  (1)進口轉關。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運貨物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并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

  申請辦理屬于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起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單》辦理貨物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后按規定向起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超過上述期限,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報金。進口轉關貨物,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指運地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4)保稅倉庫間的貨物轉關,除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口保稅倉庫手續外,比照上述(1)進口"進口轉關"有關規定填寫轉關進境申報單,并在"指運地"欄內注明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不再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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